近日,西方哲学专题研讨班1703期在学院一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研讨班讨论的主题是在西方哲学的学习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议题——“什么是正义”。2015级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王强担任主讲人,哲学系宋宽锋、庄振华、尹兆坤三位老师及十余名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研讨活动。
主讲人王强梳理了柏拉图、罗尔斯和阿玛蒂亚·森三位哲学家对“正义”的定义和理解。他说,在柏拉图眼里,正义是从城邦和个人两个层面上来定义的。在城邦层面,正义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在个人层面,正义是“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是正义的”。真实的正义是指内在秩序的和谐状态:在城邦层面,正义是节制、勇敢、智慧三者的和谐状态,在个人层面则是欲望、激情和理性三者的和谐状态。在此意义上,柏拉图那里的正义是一种复合价值。而罗尔斯把正义定义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他以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应得解释为参考,提出应得的份额来自社会制度及制度所造成的合法期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义的二元则,即自由优先原则和差异平等原则。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将他的正义概念与传统的正义观念作了一些区分,并用“反思的平衡”进行解释。阿玛蒂亚·森同意亚当·斯密的观点,即“正义”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他援引古梵文中关于正义和正理的区别来论述他对正义的理解,并且提出来了一种“着眼于现实”的积极正义观。需要注意的是他对正义和平等关系的界定,他认为“各种对‘正义’概念的不同阐述都与相应的平等观有紧密的联系。”显然,阿玛蒂亚·森所理解的正义包含着平等的因素。
通过对柏拉图、罗尔斯和阿玛蒂亚·森三位大家对“什么是正义”这个重大议题的考察和比较,王强以此为基础,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个关于“正义的包容性”的定义,即“正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对于柏拉图来说,这些价值目标包括节制、勇敢和智慧。但是对罗尔斯和森来说,这些价值可能是自由、平等和人权。的确,对生活于现代文明的人来说,或许没有人会拒绝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一个正义的社会或一个正义的世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没有违反适当法律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是自由的;第二,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第三,在经济和社会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人权是受到充分保障的。如果我们用J来表示正义,用F来表示自由,用E来表示平等,用H来表示人权,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函数形式来表示:
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我们才能认为这样的社会是正义的或这样的世界是正义的。由此可见,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所要求的条件是相同的,所以除了适用范围不同之外,这两种正义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主报告结束后,在场的师生对王强对“什么是正义”的思路和观点展开了热烈讨论。同学们提出了三个问题:为什么正义需要满足这三个条件,而不是其他的条件?正义如何满足这三个条件,它们又如何能同时得到满足?如何界定自由、平等、人权这些概念?针对这些问题,王强一一进行了回应。
对于“为什么正义需要满足这三个条件,而不是其他的条件”这一问题,王强认为,在现代文明的背景下,如果我们要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那么自由、平等和人权就是三个必要条件。试想一下,一个人没有自由或者说他的自由可以被任意剥夺,那么他能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吗?一个人由于其出身、性别、肤色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他不能像其他人那样受到平等的对待,那么他能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吗?一个人的人权不受保护,他由于非个人原因而处于贫病交加的境地,但社会和政府却拒绝向他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援助,那么他能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吗?如果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人们无法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那么这样一个国家和社会是正义的吗?显然不是!因此,一个国家和社会必须满足自由、平等和人权这三个必要条件才能是正义的。至于为什么是这三个条件而不是其他条件,是因为其他条件要么包含在这三个条件当中,要么与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没有直接关系。例如,安全这个条件对于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也很重要,但是这个条件要么包含在自由这个条件当中,要么与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没有实际联系,比如一个喜欢冒险的人或者从事高危工作的人,虽然他的安全经常得不到保障,但我们不能说他过着没有尊严的生活。
对于“正义如何满足这三个条件,它们又如何能同时得到满足”这一问题,这既是一个发展问题,也是一个体制问题。在现代文明的背景下,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才能进入现代社会,这三个要素分别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文化。而这些要素必须以相应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支撑。如果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这些要素,那么这个国家或区域就处于前现代阶段,或处于前现代向现代过渡的阶段,我们国家则处于后一个阶段。因此,只有实现现代化,进入现代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正义才能同时满足自由、平等和人权这三个条件。所以说这既是一个发展问题,也是一个体制问题,而这些问题依赖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整体进步。
对于“如何界定自由、平等、人权等概念”的问题,王强认为,对于“自由”,通常有三种典型的界定方案:一种是无干涉的自由,代表人物是伯林;一种是无支配的自由,代表人物是佩蒂特。还有一种自由是实质的自由,代表人物是阿玛蒂亚·森,王强同学倾向于阿玛蒂亚·森的界定方案,他认为自由就是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对于平等概念,王强同学认为就是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如果要区别对待,那么必须给出适当的理由。具体来说,就是罗尔斯分配平等的界定方案,他认为社会制度应该平等的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除非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最后,人权概念的一般含义是生而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也包含某些政治权利。这里王强同学采用詹姆斯·格里芬的界定,人权就是保护我们人格的那些权利,它可以被分解为自主性(没有受到其他人或者其他东西的支配和控制)、自由(其他人不能强制性地阻止一个人去追求他为自己设想的值得过的生活)和最低限度供给(一个人必须要有资源和能力方面的保障)。
研讨活动结束后,哲学系主任宋宽锋教授做了点评。宋老师说,本期研讨班较以往两期有了明显的进步,同学们地准备更加充分,对问题的思考更加深入,气氛也更加活跃。庄振华老师也提出,举办研讨班的目的就在于提升同学们的思辨能力,希望大家要敢于争论,积极思考,在交流的过程中获得进步,提升自己的学术研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