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晚7时,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学术活动月之哲政名师系列学术讲座“文澜大讲堂”第五讲在文澜楼C段二层报告厅顺利举行。公司副经理、博士生导师王蓓教授作了题为“法治文化与法治体系建设”的学术报告。石碧球、向东等老师以及法学系数十名研究生、本科生聆听了报告。报告由法学系副主任高学强副教授主持。
王蓓教授以“官员家中失窃案”、“高速公路应急带煮方便面” “信权、信闹、信关系,却不信法”等现象后面的文化心态为例,并对“彭宇案”判决书、对“于欢案”案情、判决结果,以及其中富含的文化意蕴和文化意义做了重点分析。王蓓教授指出,我们需要反思现代法治与传统文化及传统法律文化、风土人情之间的复杂关系,甚至反思法治文化中存在的某些不足,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文化与法治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由此引出了报告的主题——“法治文化与法治体系建设”。
随后,王蓓教授借用政治文化在政治体系的三大功能——体系功能、过程功能和政策功能,来阐述法治文化在法治体系中的意义和功能。一项制度能适应环境存续下去,是因为其有着自身的心理观念和独特的行为方式,而且每一环节的落实均离不开其中的每个人及其背后的文化支撑。倘若缺失正确的法治文化的引导和评价,法治体系或会畸形发展,脱离正轨。
接着,王蓓教授从“权利与义务”入手,简要对比了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和后现代法律文化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王蓓教授认为,传统法律文化诞生于传统社会,小农经济自给自足,强调义务本位、国家本位,与儒家尊卑等级的宗法制度和文化理念相衡称。自现代化以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快,识字率普遍提高,法治文化逐渐形成,权利本位代替义务本位,占据主导地位。
那么,如何处理好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及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这是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永恒难题。首先,要反思法治文化中的相关问题,注重优秀文化及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王蓓教授以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承脉络为例,也以中国古代汉、清等不同朝代对传统法律文化传承的思考和举措,提出相关问题和展开评析。其次,要注意区分相近用语的不同内涵。如“平等”一词,在传统文化中几乎是平均或同态、“毫无差别”之含义。但倘若人人无差别,社会将失去活力,停滞不前。关键不是有无差别,而是那些差别是合理的,那些是有害的,哪些是可以在政治社会通过制度来矫正的,这才是现在平等理念和制度要关怀的。再者,我们要对传统文化及传统法律文化持有正确态度,既不自负,也不自卑,而是居中——保持文化自信。摒弃糟粕,贡献中国智慧。以法治文化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来检视传统文化及传统法律文化,寻求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对接和制度出口,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王蓓教授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须将法治文化、法治理念与时俱进地落实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每一环节。从民法领域来看,2017年《民法总则(草案)》,将民法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顺序调换为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更加强调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这是社会进步在人们法治需求和法治观念方面的反映。即使是在民法的用益物权中对地上权的规定,也有我国居不可无竹的文化习俗的考虑,典权的活卖而不是绝卖的制度匠心,其实反映着百姓卖房卖地乃家道中落的文化心理。在刑法中,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形式理性和限权的法治观念。犯罪中止制度的设计,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主要是引导犯人及时消除既遂危险,从而保护法益,维护“良善”优秀传统文化。王蓓教授还结合前面所讲的法治文化与法治体系建设关系原理,分析了彭宇案、于欢案中存在的问题和文化意义。指出了法治文化在执法司法中进入的制度路径和原则。并强调,引用法治理念和基本原则行使诉权,必须在穷尽规则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不能突破“法主德辅”的界限。
王蓓教授以引人入胜的案例、渊博的专业知识,逻辑缜密又深入浅出地阐释了“法治文化与法治体系建设”的关系,具有深厚的人文关怀和理论提炼。报告中所提出的许多命题引发了同学们的深刻反思和强烈共鸣。
最后,高学强副教授对报告做了精彩点评。他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王蓓教授“法治文化与法治体系建设”是个十分重要的议题,同学们应对此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他认为,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无疑会影响到当下的社会心态,也会影响到人们今后的行为选择。特别是在处理诸如许霆案、彭宇案、于欢案等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时,法官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判决结果对我国法治建设和公序良俗的影响。否则,正义将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