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定对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少数民族预科)在校员工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员工处处长任常务副组长,员工处、各学院、教学部主管员工工作的处级干部组成的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员工处勤工助学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主管员工工作的处级干部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院部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教学部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年级或专业(班级)主要员工干部,一般员工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中员工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认定档次:
(一)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标准:
员工本人能够证明或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员工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员工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员工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一)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
(六)单亲且家庭收入低,经济困难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
(一)孤残员工、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三)员工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员工。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一)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的(特殊专业除外);
(三)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的;
(四)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条 时间安排: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年级员工申请时间为报到日起至9月30日;二、三年级员工申请时间为5月15—31日。各单位分别于6月1日和9月30日前通过员工工作管理系统向员工处报送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数据。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方可申请学校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
(一)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教学部和各年级辅导员要随时关注员工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员工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 : 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员工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附件2 :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